导读:依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辞退员工,否则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下面我们来看看刘先生被公司违法辞退后,是怎么维护自己权益的?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刘先生入职深圳某公司,工作岗位是电工,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2月公司突然出具辞退公告,称因刘先生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多次训诫且屡教不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解除劳动关系且无薪辞退处理。刘先生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子虚乌有的,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通过网络找到文开齐律师团队帮其主张权益。 案件进展:最后伍先生得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000元。 文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针对这个问题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若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