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劳动者可能存在休病假的情形,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病假工资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陈先生于2006年3月6日入职深圳市某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工,2017年10月份和12月份陈先生因身体不适请了病假,请假时,陈先生均履行了公司规章要求,递交了病假条,并得到了部门领导的批准。在陈先生病假期间,公司只按深圳市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向陈先生发放工资,低于法定最低标准。陈先生认为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自己的病假工资,故通过本站找到了文开齐律师团队,在文开齐律师团队的帮助下,陈先生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拿到了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本案中,陈先生的标准工资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只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发,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