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开齐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274人看过

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劳动者可能存在休病假的情形,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病假工资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陈先生于2006年3月6日入职深圳市某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工,2017年10月份和12月份陈先生因身体不适请了病假,请假时,陈先生均履行了公司规章要求,递交了病假条,并得到了部门领导的批准。在陈先生病假期间,公司只按深圳市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向陈先生发放工资,低于法定最低标准。陈先生认为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自己的病假工资,故通过本站找到了文开齐律师团队,在文开齐律师团队的帮助下,陈先生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拿到了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本案中,陈先生的标准工资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只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发,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文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