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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克扣91元工资 ,离职获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860人看过

导读: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克扣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曾女士2006年1月入职深圳某快捷酒店,工作岗位为客房服务员。2016年开始公司经常会克扣其工资,100元-200元不等。2018年7月公司称因曾女士被投诉,罚款91.6元,并处罚多打扫5间房,并要求曾女士签员工奖惩单。曾女士认为公司这种一而再再而三的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邮寄通知书。曾女士通过网络找到文开齐律师帮其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件进展:仲裁得到经济补偿金47827元。
文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违法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需要收集用人单位违法克扣工资的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奖惩单,以及用人单位相关惩罚的相关规章制度。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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