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的情形,该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立法本意,应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单位存在未及时支付情形,劳动者被迫解除后,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会以拖欠病假工资、年休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原因提出被迫解除从而要求经济补偿金。那么以公司不足额支付病假工资为由,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否拿到赔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案例。
基本案情:
陈先生于2006年3月6日入职于深圳某服装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副主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先生入职以来,一直以来工作兢兢业业,自2006年3月起到公司工作,一直工作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未及时足额支付2017年10月1日的病假工资。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通过网站找到了文律师团队,在与团队律师免费咨询后,最终确定了委托关系。
案件进展:在确定委托关系后,深圳劳动律师团队指导陈先生,通过申请仲裁维护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文律师点评:劳动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也称为“薪水”、“薪金”、“薪酬”、“薪资”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