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以邮递快件方式向员工送达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单位一直不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员工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未履行劳动合同的工资;提前退休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依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4条: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三、判决结果
判决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争议焦点分析
单位提前要求劳动者退休是否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本案单位出示了劳动者在办理退休时候向单位递交的申请书,所以不认为单位的行为属于强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对劳动者提示:不打算自愿提前退休的不要私自与单位达成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向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对单位的提示:需要劳动者提前退休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