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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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二审胜诉终维持原判,帮当事人维护住26万的各项补偿款项

发布者:李明杰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4日 22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建材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XX建材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2021 )172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4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撒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金损失及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 20201220日,上诉人通知公司全体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大部分员工均予以配合,但冯XX拒不配合,称如果续签劳动合同,须按照其书写的劳动合同签订,并答应其提出的条件,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后上诉人与冯XX就劳动合同续签事宜一直协商至2021618日,冯XX以各种理由提高自己待遇,否则拒绝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冯XX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故冯XX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XX辩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款规定解决的是合同期满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的问题,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 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 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即使行使终止权,也 应该在一年内行使,如不行使,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无 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本案中,冯XX已经与XX公司建立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之规定,该款规定的是终止固定期限合同。故XX公司违法 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 条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规定,XX公司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 即使XX公司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 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 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 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 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它明确了发生劳 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一般原则, 接着明确了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就特定证据提供责任的强制分配原则,此 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


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撒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合同纠纷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也是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属于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劳动者应属于作出否定性主张的一方。 根据民诉证据规则,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签订了劳 动合同,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否则其抗辩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支付二倍工资,应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 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就业登记花名册或社会保险缴 费记录均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文本。因上述行为是用人单位单方自 己主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即可办理不需要劳动者同意,材料的 提供方为用人单位。即使用人单位曾经持劳动合同向就业部门进 行招工备案并据此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公司无法提供劳动合同 文本劳动者也无法对签名进行审查,不能排除系用人单位代签的 可能性。在本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积极订立劳动合 同,并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并提供合同原始文本,否则就应 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人社部门出具说明备案错误,如在 没有原始载体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备案错误,故XX公司应 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仲裁阶段上诉人称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属 于备案登记错误,但在一审庭审中又称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将合同 日期错误备案,说明劳动合同的期限上诉人可以任意修改。3.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 金满一年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本案中,因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缴纳失业保险,致使被上诉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上 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该部分损失。

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085. 5,20216月份工资20 776 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2021日至2020 12 31 日:18726. 5 x 11= 205, 991. 5 元;2021 1 1 2021620日:20776 x 6= 124,656元),9个月的失业保 险工资12 510元,年休假工资28656元。

另查明,冯XX2015622日注册了成武县XX综合批发厂,经营场所位于成武县古城街东段北侧(党校对过),该经 营场所早已被拆迁2021723日,冯XX注销了该批发厂。


XX公司未为冯XX缴纳失业保险金。20216月份,冯XX应出勤25天,实际出勤20天,XX公司未向冯XX支付 20216月份的工资。

再查明,冯XX2021628日向成武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824日成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案字2021)057号仲裁裁决书,海联锐 克公司与冯XX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

一、北京XX建材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冯XX支付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6296元;

二、北京XX建材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 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冯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122073元;

三、北京XX建材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冯XX支付20216月份工资2800元;

四、 XX建材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冯善 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9023元;

五、北京XX建材有限公 司成武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冯XX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12510

二审中,XX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企业职工代表任命通知1份和关于冯XX留用座谈会会议记录1份,拟证明上诉人已就是否终止与冯XX的劳动关系召开了座谈会,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经职工代表同意确认后,上诉人终止了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2021326日冯XX与河北保定区域经销商郭女士的通话录音刻录光盘一份,上诉人2021年销售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明细一份, 上诉人业务一部20216月考勤表一份,3.成武县XX综合批发 厂企业信用报告一份,拟证明冯XX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是成武县XX综合批发厂的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56 22日,注销时间为2021723日,冯XX系因其个人原 因中断就业,无法办理失业登记,致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经质证,冯XX对任命通知有异议,被上诉人未参加员工投票。对座谈会会议记录有异议,该会议记录没有被上诉人签字, 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通话录音有异议,该录音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劳动合同签订明细有异议,与本案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没有关联性。对考勤表没有异议,考勤表中显示被上诉人出差的天数。对企业信用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址早已拆迁,不存在经菅行为,且上诉人没 有提供相应的经营纳税记录。冯XX提交一审庭审笔录一份,拟 证明上诉人称人社站为完成工作任务将合同日期错误备案(庭审 笔录第57页),说明劳动合同的期限上诉人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任意修改,故上诉人应承担不能提供原始劳动合同文本的举证责任。 经质证,XX公司对庭审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 目的有异议,冯XX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承认公司与其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合同备案是由人社部门依法办理的,备案期限是三年。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冯XX202012 31日合同到期后,仍工作至上诉人向其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之日,且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公司以维持或者提髙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冯XX不同意续订的 情形。故上诉人主张系因冯XX个人原因导致双方未续签劳动合 同,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 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 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上诉人应当与冯XX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并于2021621日终止了 同冯XX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 的意见,这不仅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在本案中,上诉人虽未 建立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上级公司的工会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 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故一审法院认 定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 后,XX公司应与冯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 并继续安排冯XX继续工作至2021621日后解除双方劳动 关系,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冯XX原因导致双方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一审认定双方应视为自20211 1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上诉人支付冯XX二倍工 资差额,并无不当。

关于失业保险损失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冯XX系因个人原因中断就业,且被上诉人系成武县XX综合批发厂的经营者,其不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 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冯 XX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缴纳失业保险,且冯XX是否符合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条件并不是上诉人未缴纳失业保险的理由。故上诉人 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XX建材有限公 司成武分公司负担。

李明杰律师,劳动纠纷律师,拥有劳动关系高级管理师专业技能证书,中共党员,本科毕业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9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