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济南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王女士 房屋销售佣金劳动经济报酬53736元;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9年9月入职被告公司工作。2021年下半年菏泽XX置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被告公司将原告辞退,但工作期间销售所得佣金报酬至今未结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济南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在2023年9月6号之前支付原告王女士16219.96元,该款项可有第三方代付, 原告个税自行申报和承担;
二、原告撤回对其他被告的起诉;
三、原告与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女士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
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明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