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黄埔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以已与被上诉人黄埔XX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李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明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