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山东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XX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明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