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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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山东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明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27人看过 举报

2020-07-16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郭XX、上诉人山东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与山东XX公司签订合同的系菏泽市牡丹区耐鑫防腐保温工程部,该工程部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董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应当列菏泽市牡丹区耐鑫防腐保温工程部为当事人,一审法院列董XX为当事人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XX、上诉人山东XX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7元、1693元予以退回。

李明杰律师,劳动纠纷律师,拥有劳动关系高级管理师专业技能证书,中共党员,本科毕业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9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侵权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1371720********96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