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晁XX、王XX、王XX、高X、原审被告王XX、贾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41元予以退回。
李明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