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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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洪珍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9]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9日1时58分,被告人李X醉酒(经鉴定,李X血液样本中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9.20mg/100ml)后驾驶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XX时,与李X2停放在路边的粤S×××××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1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认定李X负事故全部责任,李XX不负事故责任。事后,李X赔偿了李X23800元,取得了李XX的谅解。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郑XX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李X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认罪态度好;2.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X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赵洪珍律师,199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199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律师2010年取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1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