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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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杨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洪珍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许XX诉被告杨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杨XX,被告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3%的标准自2017年4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21日为18,500元);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为追索借款所支出的律师费4,38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4日,被告杨XX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3%的标准计算,由被告杨XX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原告随后将50,000元借款直接转入被告杨XX的银行卡里。2018年5月9日,被告杨XX向原告支付了利息10,000元,余款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2018年10月30日被告杨XX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并承诺借款本息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到期后,被告杨XX仍未偿还。由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杨XX在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XX为家庭共同经营、生活而借款,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XX辩称:1.原告诉请的借款是真实的,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去向是用于高科特公司的工人工资发放,厂房租金以及水电费,还有部分用于之前的贷款还款;2.其认为是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利息在借款时是有承诺的,还款记录上有体现出来有还过利息;3.同意承担原告诉请的律师费。
被告吴XX辩称:1.原告诉请的利息过高;2.本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被告吴XX经过调查,发现原告与被告杨XX之间可能涉嫌赌债,被告吴XX从未向原告借过案涉款项,也从不知晓被告杨XX的案涉借款。直到被告杨XX在2019年1月28日在本院审理的(2019)粤1972民初1351号案件中,被告杨XX在该案原告李X经营的东莞市XX,被公安机关以赌博拘留,被告吴XX才知晓被告杨XX的赌博场所。之前只知道被告杨XX在外赌博经常输钱后回家打骂被告吴XX及孩子,逼迫被告吴XX偿还赌债;3.被告吴XX从未使用被告杨XX的钱,更别说涉案借款;4.被告吴XX自己经营毛织生意,开设东莞市XX公司,年产值将近百万元。每年赚取的费用够被告吴XX及家庭开支使用;5.原告诉请可能涉嫌套路贷中的赌博款项,而不是真正的借款,建议驳回原告诉请;6.原告的诉请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约定,被告不应支付律师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杨XX是朋友关系,被告杨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5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借条》及XXX予以证明。其中2017年4月24日的《借条》显示:被告杨XX于2017年4月24日借到原告50,000元,约定利息按照月息3%的标准计算,此款转入被告杨XX建行银行卡;XXX显示,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杨XX交付了借款50,000元;2018年10月30日的《借条》显示:被告杨XX于2017年4月24日借到原告50,000元,约定利息按照月息3%的标准计算,被告杨XX已于2018年5月9日还款10,000元,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将于2018年12月31日还清。原告主张两被告应共同向其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4,384元,并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其中《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显示:两被告于2008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显示,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委托相关律师代为诉讼,为此支付了律师费4,384元。
被告杨XX向本院提交了XXX(以下简称:XXX)XXX及东莞XX公司的章程及员工银行账户、员工工资表、供应商应付表。其中XXXXXX显示被告杨XX账户的交易记录情况,同时也反映原告向其转账款项的情况;东莞XX公司的章程显示两被告为该公司的股东。被告杨XX主张依据上述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借款是用于东莞XX公司的经营,上述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吴XX向本院提交了东莞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解除拘留证明书》《报警回执》、照片、《家庭纠纷调解协议》及录音笔录,主张被告杨XX有赌博的恶习,涉案借款为赌债,被告吴XX不应承担案涉债务。其中东莞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杨XX;《解除拘留证明书》显示被告杨XX于2019年1月28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5天;《报警回执》显示被告吴XX于2019年3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照片显示手臂有伤痕;《家庭纠纷调解协议》显示两被告产生纠纷;录音笔录显示被告杨XX每天打牌喝酒。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杨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杨XX拖欠其借款50,000元,并提交有两份《借条》及XXX为据,本院确认被告杨XX于2017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由于2018年10月30日的《借条》约定被告杨XX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杨XX仍拖欠原告借款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杨XX偿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由于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月息3%的标准计算,被告杨XX于2018年5月9日向原告偿还了款项10,000元,原告主张该10,000元为被告杨XX支付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本院视为被告杨XX已按月息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了自借款之日即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共计6个月零20天)的利息10,000元,对于2017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杨XX应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5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杨XX承担,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杨XX支付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吴XX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案涉借款虽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案涉借款没有被告吴XX共同签字的借款凭证或者经其事后确认,且原告及被告杨XX均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商业资金周转即共同生产经营,也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案涉借款无法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XX偿还借款50,000元;
二、限被告杨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XX支付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5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XX负担220元,由被告杨XX负担1,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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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珍律师,199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199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律师2010年取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1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