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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方不履行夫妻义务,离婚时彩礼需部分返还

发布者:欧阳移和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8日 3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具体案情:原告刘某,男,1990年5月出生,邵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95年5月出生,邵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男方给与女方见面礼12000元;同年3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男方给与女方结婚彩礼60000元,三金10000元。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但被告婚前育有一个女孩。婚后双方在邵东租房共同生活不足一年,期间女方与男方约定,因女方患有妇科疾病,三个月不能同房,但三个月期限过后,女方仍然拒绝同房,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而分开。男方由此认为,女方系借婚姻骗取财物,2024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2026年1月因此再次起诉离婚。

办案经过:律师受案后,就双方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收集证据,对男方给与女方彩礼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同时申请媒人出庭作证。法庭上,女方对男方给付彩礼情况均予以认可,对分居的原因和分居时间亦无异议,女方同意离婚,但不愿意返还彩礼。因此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且女方同意离婚,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无生育子女,无相互扶助经历,女方没有履行同居生活的义务,男方为结婚确给女方较大数额的彩礼及其他开支,造成家庭一定的生活困难,故女方应返还大部分彩礼。

办案结果: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60000元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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