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0502民初1472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男,1979年7月出生,贵州省天柱县人,小型车辆司机,因该次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被告黄某,男,1982年4月出生,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小型客车司机,系第一部被撞车辆,其投保了平安财险
被告王某,男,1966年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小型轿车司机,系第二部被撞车辆,投保了平安财险
被告张某,女,2000年10月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型轿车司机,系被撞的第三部车辆,投保了平安财险
2023年9月29日1时,原告驾驶小型车辆在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与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原告又急往左打方向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同时推动王某的车辆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四车损坏,杨某与车上乘客都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黄某、王某、张某均无责,且被撞的三车均投保了平安财险的交强险。原告杨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41000余元,构成八级伤残,车辆损失600元。
办案经过:原告委托本律师代为出庭,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尽职尽责,找到了王某本人,了解到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平安财险邵阳支公司,便依法追加车主王某和投保公司平安财险邵阳支公司作为被告,使案件顺利开庭,同时阐述律师意见,那就是连环车祸在肇事车辆全责的情况下,让所有无责车辆进行赔偿,最重要的是,无责车辆是否与原告的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根据现场勘验,杨某驾车直接撞上黄某、王某驾驶的车辆,并推动王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张某驾驶的车辆,很显然杨某的损失与上述三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办案结果:依据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医疗费用为1800元,伤残项下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杨某医疗费41000元,残疾赔偿金267348元,财产损失600元,那么本案无责车辆共三辆,则可赔偿医疗费为1800+1800+1800元即5400元,可赔偿残疾赔偿金为18000+18000+18000元即54000元,可赔偿车辆损失为200+200+200元即600元,总计赔偿数额为60000元。被告黄某、王某、张某均无责,但三人投保的平安财保公司需要在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损失6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