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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欧阳移和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24日 12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1025民初1014号

基本案情:原告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何某丞,男,2001年8月出生,湖南临武县人

2023年5月15日,被告何某丞欲购买一车辆,拟向工商银行天津保税区分行办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业务,由原告有偿提供担保服务,双方签订汽车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每期还款数额为人民币3797元;同日被告与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车辆总价为192000,自行支付首付款58000元,贷款总额为134000元,另支付手续费2680元,被告自愿提供抵押担保。后被告没有按约还款,原告便依约向银行代为支付10期累计50542元,原告还款后多次催讨未果,因此成讼。

办案过程:2025年6月3日,原告一方依法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法院在202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没有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判,认定了原告的全部证据,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被告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秉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向银行分期还款义务,致使原告担保公司至今已代偿10期累计5054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该依法支持。

办案结果: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为支付的贷款50542元及其利息6227元,律师费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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