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男,1998年出生,隆回县人
被告郑某,女,2002年出生,隆回县人
原告与被告202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10月双方订婚,原告给付被告订婚金28800元,另有红包2800余元。2024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原告给付被告礼金188000元,改口费16600元,三金2万余元。2024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随后被告在长沙辞职去湖北原告做事的地方共同生活。2024年8月1日,被告确诊怀孕。原告及其 家人认为,被告怀孕不是原告的小孩,系其前男友的,双方因此发生争执,2024年8月20日,原被告一致决定药流,终止妊娠。2024年8月25 日,原告父母让被告父母去湖北接回被告,此后原告家人多次上被告家吵闹,要求退还彩礼,被告不堪忍受,子宫大出血,急送人民医院手术治疗,住院七天。2024年12月13日,原告起诉离婚,要求退还彩礼235680元。
办案过程:2024年10月国庆节后,被告在网上找到本律师,要求起诉离婚,尽快解脱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以避免原告上门无理取闹。本律师认为,被告主动起诉,可能会比较被动,彩礼返还数额会被抬高,因此办理委托手续后,要求被告静观其变。终于2024年12月20日接到法院开庭通知,我们迅速行动,提出律师意见书,指出本案原告现在起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没有诉权,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一方起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法院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我方认为,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件幸事,被告当然乐意参与。但是我方认为,原告的怀疑没有道理,首先是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被告的月经末期与怀孕时间能够吻合,时间线是一致的;三是被告与前男友没有任何不当行为,原告完全是污蔑;四是选择药流是双方自愿的,被告要求亲子鉴定,原告拒绝,那说明原告不敢面对事实。五是我方收到彩礼后进行了支出,给原告买了12360元的苹果手机,并且可以认定的彩礼只有216000元。
办案结果: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离婚,女方被告返还彩礼12万元。
律师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必须是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没有超过一年;再是离婚女方存在过错;最后是彩礼数额明显较高,不然不存在返还彩礼;就是返还彩礼,也是按比例返还,必须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