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525民初XX号
基本案情:
原告舒某,女,2014年1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
法定代理人舒某,男,1995年3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系上述原告父
被告易某,女,1997年2月出生,现住广东省河源市,系上述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父亲舒某与被告易某于2014年1月未婚生育原告舒某,被告易某抚养原告至2016年,2017年起双方外出务工,小孩由其爷爷奶奶带养,双方每月负担小孩生活费用,2019年双方分手,小孩由舒某抚养至今,期间易某负担小孩部分生活费用,2023年1月起,易某未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易某支付2015年后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共计115000余元。
办案过程:被告易某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当时心里很慌,一方面数额这么大,自己现在又在抚育小孩,没有收入来源;另一方面,被告在2015年至2023年一直有承担小孩抚养义务,支付部分小孩生活费,因此希望得到律师帮助,减轻其损失。在与易某充分沟通后,确认其确实支付了部分小孩生活费后,个人认为,小孩抚养费只能从2023年1月开始计算,那115000余元肯定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而且小孩的抚养费每月最多800元,不会超过1000元。在律师分析后,易某决定委托律师代理应诉。律师于是收集证据,证明易某 的抚养事实存在。
办案结果:鉴于被告易某在2023年1月之前已尽抚养义务的事实,对舒某要求支付115000元抚养费不予支持,对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的小孩抚养费,被告易某负担19200元,自2025年1月起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