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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欧阳移和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4日 17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浙江稻普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湖南省人


原告浙江稻普某公司诉被告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宁某峰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过程:2019年10月,被告谭某某在湖南岳阳 某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雪佛兰汽车,在支付了87000元后,余款39000元没有支付,于是与浙江稻普某公司签订【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 ,由该公司对被告信用卡透支 资金还款提供保证担保 ,透支总额为47100元,分36期,每期还款1421元 ,并由该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 ,此后被告谭某某则与贷款银行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及抵押合同】,并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后,被告又与该贷款银行办理该车辆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该贷款银行。 2020年8月后,被告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因此稻普公司替代偿还贷款 ,至2022年4月27日,共替代偿还32869元。

法律观点:

本案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履行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 ,现双方因 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与稻普公司和贷款银行签订的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代偿款32869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本案贷款银行的债权既有被告提供的汽车抵押担保,又有稻普公司的保证担保,依据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稻普某公司对被告案涉车辆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谭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稻普某公司代偿款3286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435元;

二, 原告 浙江稻普某公司对被告谭某某提供的抵押物雪佛兰车辆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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