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欧阳移和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1日 4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1126民初2530号
本案当事人:原告周某,女,汉族,1993年11月4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武冈市某乡某村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某乡某村某组
第三人陈某,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住武冈市某乡某村某组
基本案情:原告周某系第三人陈某的舅舅的女儿,原告与陈某系表姐妹关系,现在某医院工作。2017年8月23日,第三人陈某向原告借款二万元,用于被告刘某因车祸受伤的医疗费用支出,当时第三人陈某没有给原告出具借条,是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第三人陈某,陈某再交付到当时的中山医学院住院部,用作被告的医疗费用,但被告伤愈后一直没有偿还原告该笔借款。2020年8月25日,第三人陈某向宁远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该笔借款由被告刘某偿还。被告不服,上诉到永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然没偿还。2022年7月14日,原告因此提出诉讼。
律师意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第三人陈某与被告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已被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因在第三人诉被告刘某的离婚生效判决中判决原告的20000元由被告刘某负责偿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同时该借款实际用于被告因交通事故治伤,被告所得赔偿款依法属于个人财产,第三人无权分割,所以从公平原则出发,该借款理应被告偿还,以体现朴素的社会正义。
判决结果:依据民法典第667条,第674、675条及1064条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12年 (优于78.35%的律师)
96次 (优于98.38%的律师)
11次 (优于94.6%的律师)
40806分 (优于98.93%的律师)
一天内
125篇 (优于99.9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