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移和律师
予人玫瑰,手有余香,信任创造价值
13574971695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没有借条也能赢

发布者:欧阳移和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8日 6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3年夏天,朱某曾在东莞购买唐某销售的化妆品与之相识,后逐渐建立起朋友关系。2016年4月初,唐某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向朱某提出借款,双方约定4个月后偿还。2016年4月14日,2016年4月15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1日,朱某分5次通过支付宝向唐某所有的工商银行卡汇入人民币40000元。期限届满,朱某向唐某催收该款,可唐某既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因此成讼。为证明自己主张,朱某提供了户籍身份信息,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公司电子客户回单,证人证言,催款短信等证据予以佐证。

  唐某本人未出庭应诉,委托律师答辩称:双方系生意伙伴关系,四次打款属实,但那是生意资金上 的来往,不是借贷合同关系,唐某资金充足,没有向朱某借款,而是一起做绿州币投资,并提供一份聊天记录。

  裁判理由:本案唐某虽然未向朱某就借款行为立下借据,但朱某向唐某所有的卡号为-------5536的工商银行卡汇入人民币40000元整的事实,有银行流水记录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转账凭证及电子回单等书证予以证明,同时又有证人证言关于借款事实予以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时借款合同生效;同时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双方生意上的资金往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对被告提出的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依法判决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朱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案诉讼费900元由唐某承担

欧阳移和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7年
  • 13574971695
  • 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8.2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6次 (优于98.3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次 (优于94.5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0488分 (优于98.9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5篇 (优于99.92%的律师)

版权所有:欧阳移和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61030 昨日访问量:24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