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欧阳移和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2日 9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月17日,肖某在给周某打工结算后欲回老家过春节,本望周某给点路费,但周某称自家小舅子匡某正巧也要回家,便叫肖某等三人一起搭乘匡某小车回家,于是肖某便上了匡某的小车。当日13时许,从广西临桂出发的他们到达湖南新宁县崀山风景区内,在一拐弯处,因匡某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肖某身体多处肋骨骨折,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宁县交警大队认定,匡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系乘车人员,不负事故责任。肖某受伤后,在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药费16200余元,并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匡某支付了5000元医药费,后多次协商处理未成。
2017年2月27日,肖某委托本律师介入,在搜集了足够证据后,2017年3月22日在隆回县法院立案,4月20日开庭审理。
我方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它是依据过错来承担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匡某在本案中负全部责任,乘车人肖某不负责任,那明显属于匡某的个人过错,肖某没有过错,因此肖某的损失匡某应该全部承担。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匡某当场赔付肖某45000元。
所以即使好意搭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仍然应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因为搭车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作为司机是完全应当预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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