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临泉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5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皖1221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陈磊律师
发布者:陈磊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4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临泉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5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