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临泉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皖1221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陈磊律师
发布者:陈磊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临泉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