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小债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5日 16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20X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三轮车在本市江汉区XX路口处,与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后两人下车发生冲突,冲突中被告人王某打伤被害人李某的右眼,致其右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将其置于社会监督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