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小债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5日 15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原、被告经相亲认识,于20XX年在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被告经济负担较重,双方登记结婚后一直未办理婚礼。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频发。现因双方感情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
【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二、原告张某向被告周某退还X万元;原告张某于向被告周某退还婚戒;三、原、被告再无其他婚内财产纠纷,各自名下的存款、债权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