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小债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1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XX年正式确定恋爱关系,XX年 X月 XX日登记结婚,XX年 X 月 XX日生育一子X某2。原、被告为家庭琐事、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双方自 XXXX年 XX分居至今。
【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X某2由被告抚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深的感情基础,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应体现在相互理解、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婚姻关系有无维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不应由一方决定。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考虑到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儿子尚且年幼,本院希望原、被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坦诚、平和的进行沟通,消除隔阂,互相忠实、尊重、信任、理解与包容,积极应对经济问题、共渡难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
庭关系。
【判决结果】不准予原告X某与被告X某1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X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