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小债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8日 5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
被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居间服务费用人民币39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3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原告通过被告知晓登记在B(公民身份号码:4××××××3)名下位于江岸区百花一路88号百步亭花园现代城三区308栋31层3室房屋的出售的信息,经沟通,B同意卖房。2016年7月22日,原告与B在被告处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合同流水号:WHBJJDS2016070200),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用由原告支付,被告为其提供按揭贷款等居间服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承诺可以为原告办理按揭贷款,但多次更换银行仍未办理成功,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未能够办理好按揭贷款,致使B以函告书的方式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了与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未履行《居间服务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未能购买房屋,并给原告造成一系列的损失,时至今日,被告仍未退还相关居间服务费用,也未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中介公司退还原告居间费36000元
律师点评:
在居间服务合同中,如果主张退还中介费,最重要的一项举证义务是对方是否全面履行了居间服务,在履行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