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小债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7日 5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A
委托代理人:马小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申请人2014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处,2015年1月被申请人任命为工程部经理,同时发出调薪通知书,约定申请人月工资为22000元,2016年5月被申请人单方向申请人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均没有答复,故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发函,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了《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特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为: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单方无故调岗降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000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共计6240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229.89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至2016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229.89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申报失业金。
后经过多次开庭及质证,在提交了2份质证意见及代理意见后,最后裁决的结果为;
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248.48元;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9月至12月工资差额26400元;
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6121.38元;
4、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劳动争议一定要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