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革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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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X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发布者:张革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1日 2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宋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洪洞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0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原审被告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左XX于2014年2月16日通过中间人向王XX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左XX应对王XX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本案所涉债务均发生在左XX和宋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宋X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即宋X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王XX就左XX和宋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左XX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是否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上诉人宋X及左XX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宋X和左XX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不能证明该债务为左XX个人债务,虽然宋X和左XX认为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务由左XX承担,与宋X无关,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王XX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约定,该约定对原告王XX不产生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宋X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向左XX主张追偿的依据,对宋X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宋X认为本案所涉债务为非法债务,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王XX在出借款项时知道借款的具体用途,以及王XX事先知道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对宋X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宋X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宋X与左XX依法应承担向王XX共同偿还相应欠款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革明律师,男,汉族,1969年生,法律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0年执业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10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