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革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1日 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申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0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后于2005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刘XX,现年11岁。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相识几个月后便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从2012年开始,被告变本加厉,对原告极不信任,双方无法沟通。2015年正月初四,被告再次疑心原告,双方发生争执,开始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再无和好的可能。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十余年,并共同养育孩子,足以证明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所建家庭,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加之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申X与被告刘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