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革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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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杨XX、李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革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1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杨X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4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晋10民申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李X拖欠杨XX160万元客观、真实。双方就此债务的偿还,曾达成以×××奔驰牌轿车予以抵偿的“口头协议”,李X也将该抵债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一并交付给了杨XX,但因其一直没有给杨XX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导致杨XX虽然占有、使用该抵债车辆,但始终没能取得该抵债车辆的所有权。李X也至今没有递交其合法占有该抵债车辆且享有处分权的相关证据。所以李X与杨XX所达成的以车抵债“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双方的以车抵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XX以其系该抵债车辆的所有权人且该车存有纠纷为由,将该车开走收回。由此可见,杨XX的债权并未得到实现,债务人李X没有清偿其拖欠杨XX的160万元。杨XX该笔债权与张XX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综上,杨XX的申诉请求依法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处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4民初372号民事判决;

二、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杨XX1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李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革明律师,男,汉族,1969年生,法律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0年执业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10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