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莉芬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3日 3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9年9月16日,被告彭XX向原告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领取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8834),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等费用及银行要求持卡人履行合约义务的合理费用。此后,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8年2月5日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5985.13元、利息及费用9860.42元。
我们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应该遵守该卡使用章程及双方合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形成透支,且逾期不还,原告要求其按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约定偿还透支本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