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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协助双方调解后为原告争取全额退还诉讼费

发布者:王莉芬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31日 6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6月20日,原告陕西XXX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中央化验室操作台材料、配件、加工设备等货物,合同总价款XXX元。原告向被告供货完毕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5元,剩余货款86688.5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我们认为,原、被告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对货款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原告已经提供货物,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原告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依法代理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应诉后我们积极与被告协商,最终在裁定前被告支付货款。但因本案诉讼费原告共垫付2366元,若撤诉法院诉讼费要减半收取,原告会损失1183元。因被告在应诉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我们顺水推舟与法官协商同意裁定移送,由此以来原告诉讼费可以全部退还,不用损失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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