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莉芬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31日 4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X与被告梁XX于2011年5月5日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8年6月20日,双方因感情破裂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马XX与被告梁XX离婚时,因村上正在拆迁,尚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年底,村上拆迁安置时给每人分配了70平米安置房、10平米商铺及过渡费。2018年12月6日被告领取安置补偿款103万余元后未支付给原告马XX。
我们认为原告马XX与被告梁XX婚后与其他3名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财产已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原告马XX在签订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作为家庭成员享有免费安置面积及相应份额的补偿款,且该笔补偿费用已实际取得,故该笔款项应确认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又因原告马XX已与被告梁XX离婚,双方已经不存在家庭共有的基础,故原告马XX诉请要求依法分割共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后原告马XX委托本律师处理,接受马XX委托后,本律师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6月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决被告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XX安置补偿款196000元,成功挽回了马XX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