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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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王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莉芬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王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2014年12月15日,被告向XXX申请领取XX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1935),并持有和使用该卡。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形成透支,逾期未还,截至2017年12月17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711.11元、利息及费用12269.3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711.11元及利息和费用(截止2017年12月17日的利息和费用为12269.31元,从2017年12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和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及双方合约的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王XX向原告XXX申请领取XX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1935)。被告与原告签订的XX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等费用及XX银行要求持卡人履行合约义务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此后,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7年12月17日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711.11元、利息及费用12269.31元未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于2019年1月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XX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XX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欠款明细表、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XX在原告处申请办理XX银行信用卡,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持卡消费后,理应遵守该卡使用章程及双方合约的约定,自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形成透支,且逾期不还,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按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约定偿还透支本金、利息及费用,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XXX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711.11元及利息和费用(截止2017年12月17日的利息和费用为12269.31元;从2017年12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和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及双方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00元,由被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莉芬,2015年7月毕业于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现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