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莉芬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3日 4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8月10日,被告马XX向原告某某银行申请领取信用卡一张,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等费用及银行要求持卡人履行合约义务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此后,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11月26日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0866.26元、利息及费用7003.70元未还。
我们认为,被告马XX在原告处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后,应该遵守该卡使用章程及双方合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现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形成透支,且逾期不还,原告要求其按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约定偿还透支本金、利息、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