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钟来兴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5日 17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来兴,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4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及辩护人钟来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沈某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钟来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辩护意见为,本案犯罪数额较小,被告人沈某甲已退出赃款,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沈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某日晚上,被告人沈某甲因驾驶电瓶三轮车在葡萄田边撞伤被害人,遂将被害人送去医院治疗,后被告人沈某甲伙同沈某乙隐瞒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虚构被害人系摔倒受伤,以被害人名义向医院申请医疗保险,骗取医保报销款人民币9416.39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已向医院退出赃款9416.39元,并取得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言;证明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伤害审批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保险稽核违约处理告知书,事实陈述,被害人死亡证明,协议书,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沈某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当庭认罪,且已向被害单位退出赃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沈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