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来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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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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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韩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取得缓刑

发布者:钟来兴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16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15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15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15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XX,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15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来兴,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15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郭某、刘某、韩某、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郭某、刘某、韩某、贾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郭某、刘某、韩某、贾某等人明知洪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郭某、刘某、韩某、贾某系从犯,被告人周某、郭某、刘某、韩某、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周某、郭某、刘某、韩某、贾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周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

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缴纳暂扣款6万元。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且已缴纳暂扣款3万元。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

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韩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其他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韩某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低,因无社会经验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韩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

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贾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贾某免予刑事处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某、郭某、刘某、韩某、贾某及另案处理同案犯洪某、范某、王某、唐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丁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扣押清单,工作记录,相关制度,工作数据打印件,暂扣款发票,情况说明,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被告人周某、郭某、刘某、韩某、贾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郭某、刘某、韩某、贾某明知洪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洪某从该赌博游戏中抽头渔利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郭某、刘某、韩某、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郭某、刘某、韩某、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郭某、刘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周某、郭某、刘某、韩某的辩护人提出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贾某不符合适用条件,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钟来兴律师,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华市刑事委员会委员、金华市浦江县蒲公英志愿团理事。拥有较为丰富的律师和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