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钟来兴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17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来兴,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贾某驾驶车牌号为X汽车到浦江县自家果园,后窜至隔壁的葡萄园,用剪刀剪开鸡鸭圈铁丝围栏,将共计价值8555元的16只公鸡和35只鸭子装进编织袋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家属已将涉案的鸡鸭损失全部偿还被害人傅某,并获得傅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贾某、陈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告人贾某的身份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家属已将涉案的鸡鸭损失全部偿还被害人傅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间,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