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来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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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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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贾某犯强迫交易罪一审缓刑

发布者:钟来兴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4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1984年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2月2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来兴,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张某等纠集被告人贾某等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强迫交易金额达58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依法追究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惩处。

被告人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强迫交易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没有参与第9起拦车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钟来兴对起诉书指控的强迫交易罪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贾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其只是被他人雇佣参与拦车,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贾某在本案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4、被告人贾某愿意积极退赃及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贾某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物证、书证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证实相关被告人对相关被害人及其车辆进行拦截的事实。

七、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资料,证实:十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相关情况。十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傅安军、傅灵炎的前科处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等多次以强行拦截相关被害人的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其中被告人贾某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解或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钟来兴律师,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华市刑事委员会委员、金华市浦江县蒲公英志愿团理事。拥有较为丰富的律师和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