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展洪华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6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洪华,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钱xx于2008年4月1日入职x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9年7月15日,xxx公司向钱xx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由于您从事的是技术保密性质极高的工作,根据公司相关政策,您应当在任何时候保护一切保密材料使其不暴露给未经授权的人或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取得。近期,公司在同您的系列访谈调查时发现:在您任职期间,2009年-2013年你曾经两次丢失过公司的电脑;同时,您也坦承曾多次未经正规申报审批手续而将本机电脑的密码信息与其他人分享。公司经过进一步核查发现,您的这些主观及客观的错误是导致公司产生巨大损失的直接或间接原因。您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由于您的上述过错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过大,根据相关规定,管理层决定立即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支付,2019年7月15日正式生效。请于今日下午5时前与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一、X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钱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0848元;二、驳回X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XXX公司主张钱XX丢失公司电脑的行为以及未合理保管好其专属账户密码的行为泄露了公司保密信息,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两次丢失工作电脑的情况,一次发生在2009年因在公交车上被盗,另一次发生在2013年因住所被盗,均无证据表明钱XX存在过错,单位以此为由主张与钱玉洪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因此单位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