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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案件,现金支付的对方不承认,法院判: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发布者:展洪华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5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原告:焦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洪华北京中驰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总计10万元。2019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承诺于2019年4月1日前还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承认写了借条,但是是原告逼我写的,如果不写原告就要去我家闹,我不想让我妈知道这件事。我实际没有收到过原告的借款。

法院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之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及按照起诉时2022年2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法律分析:

虽然原告无法提供借款本金的银行转账记录,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认为《借条》系原告胁迫书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出借款的陈诉,被告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无法让法院采信。故法院判决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向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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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中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08106768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