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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被告提起反诉,法院判被告退返原告30余万元

发布者:展洪华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6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X信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X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洪华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信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XX餐饮公司向其支付合同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


XX信息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为:判令XX餐饮公司向沃网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60万元。

XX餐饮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要求XX信息公司退还平台入驻费3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日,XXX信息公司(甲方)与XXX餐饮公司(乙方)签订了《品牌推广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网络服务平台及宽广的市场渠道,可利用自有资源和渠道,在线上线下为乙方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进行策划宣传,提供品牌推广服务;乙方授权甲方为其品牌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合法推广运营商,同意甲方为其品牌进行宣传策划及各种新闻媒体的广告投放,拓展销售范围,并同意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合同期限1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的商品推广和销售服务,为乙方入驻人员提供办公条件,并承担与乙方合作期间品牌推广过程中的广告投放、网络优化费用;乙方不得私下与客户签订销售或加盟合同,相关合同的签订须经甲方见证,并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和相关销售的财务信息,以便双方统计销售业绩和费用结算;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60万元的平台入驻费,协议签署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30万元;

2019年6月5日,XXX餐饮公司收到XXXX信息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贵司有背着我公司私下与客户签约并收费的行为,此举违反了协议贵司不得私下与客户签订销售或加盟合同的约定,属于严重违约,有碍双方互信,动摇合作基础,现通知贵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品牌推广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一、XXX信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XXX餐饮公司三十一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XX信息公司以XX餐饮公司私下与客户签订《合作合同》为由,发出解除通知。XXX信息公司无证据证明该客户系经其推介,且XX餐饮公司在与该客户签约前已告知,XXX信息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无证据证实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故XX餐饮公司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XX信息公司以违约为由发出的解除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没有支持XXX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信息公司虽为餐饮公司提供了宣传策划及媒体广告投放服务,但未能促成餐饮公司与其介绍的客户签约。餐饮公司要求信息公司退还平台入驻费,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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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中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08106768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