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洪华,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1。
原告:陈XX2。
原告:郑XX1。
原告:郑XX2
原告:郑XX3
被告:徐XXX。
原被告的父母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号房屋居住,2001年3月2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登记在原被告母亲的名下,原被告的父亲于2003年11月21日去世,留下遗嘱,内容为“百年之后,房产由儿女共享”。原被告的母亲于2018年7月14日去世,原被告的母亲2014年9月留下遗嘱,将上述房屋遗留给了被告一人所有。2008年11月24日原被告的母亲与被告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原告等六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008年11月24日原被告的母亲与被告签订关于北京市东城区XX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与原被告母亲于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诉争房屋属于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父亲去世后,诉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及其母亲共同共有。其母亲及被告作为家庭成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应当经过其他子女的同意,在未经全体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仍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应属于善意,损害了其子女的的利益,因此原、被告的母亲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故此法院作出了上诉判决。
展洪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