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萌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3日 6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交纳“X工程”投标保证金80万元;
2016年3月5日,原告报送该项目的投标文件,投标函投标报价汇总金额为12936万元(投标文件表工程项目总价表的合计金额为15786万元)。上述金额不一致,是因原告未将工程暂估价、总包服务费计入投标总价;
2016年3月16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12936万元中标;同日原告表示投标报价为15786万元。被告认为原告修改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与其他投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办案经过】
2017年9月10日,原告起诉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
2017年11月15日,被告收到起诉状及证据资料后,主动与原告联系,请求和解。
【办案思路】
在诉前策划阶段做好分析判断,根据招标文件5.1条规定“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原告是基于被告的电话通知,于2016年3月16日根据上述招标文件条款对投标文件中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应属于撤销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报价。因此,本案被告无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案件结果】
2017年11月21日,被告返还80万元。
【办案感悟】
细节决定成败!争议解决诉前注意所有证据资料当中的细节问题,对细节问题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收集完善的证据,有助于争议的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