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萌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6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8日原、被告《施工总承包合同》;
2020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
2021年11月26日,双方已办理最终结算,确认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为人民币101000000.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办案经过】
2022年1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支付欠进度款本金16784712.50元及利息;②判决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年3月,被告答辩:项目结算尚未完全完成,也交接清楚;项目2020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4.5%质保金应于2022年12月18日到期,0.5%防水质保金应于2025年11月26日到期,不应支付质保金。
【办案思路】
在结算阶段做好法律顾问,设计《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单》明确以履约保函替代质保金,通过结算确认单改变原合同付款条件。
双方虽在合同和协议约定,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若无质量问题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内无息支付4.5%,其余0.5%待五年防水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付清,但双方在《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单》中,对全部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约定质保金由原告用履约保函代替,应视为双方合意对结算金额进行了变更,即全部剩余工程款16784712.50元被告应在结算后两个月内(2022年1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
【案件结果】
2022年4月30日,本案法院判决:①判决被告支付16784712.50元(含质保金505万元)及利息;②判决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③案件本案受理费122508元全部被告承担。
【办案感悟】
训练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思维,注意商业交易过程风险点,把争议解决中的风险在事中进行控制。
本案应用该方法,在结算阶段做好法律顾问,设计《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单》明确以履约保函替代质保金,通过结算确认单改变原合同付款条件,提前2~5年收回工程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