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萌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6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原、被告陆续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如下:⑴《1标段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⑵《3标段总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⑶《小学(幼儿园)二次精装修项目施工2次招标合同》。⑷《关于X项目进场场平施工的通知》
2015年4月23日,项目陆续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被告一直拖延办理结算。
2018年12月1日,原告积极推进结算工作,第三方造价出具审计报告后被告未在结算定案表盖章,认为工程价款未结算,并拒绝支付工程款。
【办案经过】
2019年6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支付欠进度款本金7744.85万元;②支付进度款逾期利息449万元(以年利率4.75%利率暂算至2019年1月31日,每月利息为20万元);③判决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07月25日,被告反诉请求:①判令原告对各类案涉工程未施工、整改的消防、弱电、通风等工程按约定履行维修、整改义务,若我方不履行,则以鉴定机构意见扣除相应工程款;②判令原告履行维修、整改、修复涉案工程漏水、外层脱落等质量问题,若原告不履行,则以鉴定机构意见扣除相应工程款。
2020年12月30日,本案终审判决:①判决被告支付场平费121.54万元及利息25.19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②判决被告支付1标、3标、幼儿园精装修工程款7563.18万元及利息676.5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③判决原告在7563.18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本案案涉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④案件受理费53.23万元,原告承担4.23万元,被告承担49万元。
【办案思路】
1、为保障执行回款,注重大额工程进度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对于该问题,一部分法院认为【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民终158号案】,承包人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系进行最终结算后确定的工程款,不能仅对进度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本案策划阶段注意到进度款不支持工程进度款优先权的主流观点,有针对性地策划方案,防止了本案进度款优先权未被支持的风险。
2、为保障工程造价确权,注重工程结算定案表在诉讼中证明工程价款的证明力?工程结算定案表虽未经发包人签字确认,但发包人不能提出合理异议,可能作为确认工程造价的依据。工程结算定案表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工程结算文件的重要成果性文件,发承包人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如相关方不能共同签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单独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在一定情形下,《结算审核报告》可以证明工程价款的金额。
【案件结果】
2021年1月22日,原告收到执行款8416.84万元(其中:本金7684.72万元、利息684.14万元、诉讼费47.98万元)。
【办案感悟】
运用“造价+法律”的思维方法。本案该思维方法共有三处应用:
一是场地平整费用与造价子目里土方工程区别,本案合理地支持了场平工程价款121.54万元。
二是对于工程进度款的优先权,如原告施工的实际工程量的价款大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也就是说在排除因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通过向发包人超报工程量以提前计取工程价款等情况下,应认定建设工程进度款的优先受偿权已成立。上述造价+法律的代理意见被法官接收,并支持。
三是正确分析工程结算定案表在诉讼中证明工程价款的证明力,合理地认定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