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海吉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4日 38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这是由本人代理的日本某知名厂商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专利行政诉讼,是专利无效这一行政 程序之后的救济程序,是以国知局为被告发起的一类诉讼,即通常我们讲的“民”告“官”。 这类案件通常难度较高,十分不容易取得胜诉的结果。
案情分析
本案中,我方认真研究技术内容,分析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实质区别,针对国知局做出的无 效决定,我们提出:
一、本专利关注的是利用高频电流对皮肤表层进行改善,而证据1关注的则是利用中低频电流 透过皮肤刺激生物组织的深部以获得更加准确的实验数据,二者的立足点、出发点完全不同,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证据1的基础上向着本专利的技术方向予以改进。
二、证据1中圆环形控制电极之间绝缘体,已在第7页第3段予以了确切描述,即“绝缘环JH1和 JH2可以用塑料或者胶木、尼龙等材料制造”,绝缘环JH1和JH2如其中的图1所示位于刺激电极 和刺激控制电机之间,证据1刻意的回避了空气可作为绝缘体的记载。由此可见,证据1中圆环 形控制电极之间必须要有实体的绝缘部件,证据1中并没有“在控制电极之间仅设置空气”的 确切记载。此外,关于被告反驳的本专利的技术效果仅仅通过本专利第80段中记载的由同心圆 状的电极配设结构所形成,原告对此不予认同。因为本专利在同心圆状的电极配设的基础上, 进一步通过彼此对置的第三面和第四面来扩大与肌肤的接触。
三、证据1中在刺激制电极D1与D2之间存在绝缘体JH1和JH2,在控制电极与皮肤之间都设置绝 缘体,其目的在于:尽可能的减少电流流经皮肤表面,以便于将电流透过皮肤表面而导入更加 深部的下层组织。
基于这种技术构思,证据1中刺激控制电极D1与D2之间不可能是空气,否则无法实现其“减少 电流经皮肤表面”的发明目的。同时,证据1由于不涉及局部过热的技术问题,也就完全不会 考虑到使得更多的皮肤与空气相接触的设置方式。因此,本专利区别技术特征2与证据1的技术 方案之间,前者需要让更多的皮肤表面流经电流,后者则需要让尽量少的皮肤表面流经电流。 二者技术方向相悖,证据1实际是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
一审法院在听取了我方意见后,最终做出判决支持我方观点,认为现有证据与涉案专利存在实 质性的区别,且技术方向不同,难以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判决国知局撤销并重新作出涉案无 效决定。
律师说
对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律师更应当关注在法律条文之下的技术内容,尤其是对涉案专利、现 有技术二者的技术领域、技术背景、技术原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都应 该做到全面的掌握。同时,在专利行政诉讼中,原无效程序中的请求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与被告是站在同一战线,原告不仅仅是“民”告“官”,还是“一”对“二”,这更加要求 原告律师能够对案件非常熟悉,以避免会在庭审时落入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