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海吉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7日 4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这是由本人代理的日本某知名厂商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专利行政诉讼,是专利无效这一行政程序之后的救济程序,是以国知局为被告发起的一类诉讼,即通常我们讲的“民”告“官”。这类案件通常难度较高,不容易取得胜诉。
案情分析
本案中,我方认真研究技术内容,分析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实质区别,针对国知局做出的无效决定,我们提出:
一、本专利关注的是利用高频电流对皮肤表层进行改善,而证据1关注的则是利用中低频电流透过皮肤刺激生物组织的深部以获得更加准确的实验数据,二者的立足点、出发点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证据1的基础上向着本专利的技术方向予以改进。
二、证据1中圆环形控制电极之间绝缘体,已在第7页第3段予以了确切描述,即“绝缘环JH1和JH2可以用塑料或者胶木、尼龙等材料制造”,绝缘环JH1和JH2如其中的图1所示位于刺激电极和刺激控制电机之间,证据1刻意的回避了空气可作为绝缘体的记载。由此可见,证据1中圆环形控制电极之间必须要有实体的绝缘部件,证据1中并没有“在控制电极之间仅设置空气”的确切记载。此外,关于被告反驳的本专利的技术效果仅仅通过本专利第80段中记载的由同心圆状的电极配设结构所形成,原告对此不予认同。因为本专利在同心圆状的电极配设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彼此对置的第三面和第四面来扩大与肌肤的接触。
三、证据1中在刺激制电极D1与D2之间存在绝缘体JH1和JH2,在控制电极与皮肤之间都设置绝缘体,其目的在于:尽可能的减少电流流经皮肤表面,以便于将电流透过皮肤表面而导入更加深部的下层组织。
基于这种技术构思,证据1中刺激控制电极D1与D2之间不可能是空气,否则无法实现其“减少电流经皮肤表面”的发明目的。同时,证据1由于不涉及局部过热的技术问题,也就完全不会考虑到使得更多的皮肤与空气相接触的设置方式。因此,本专利区别技术特征2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之间,前者需要让更多的皮肤表面流经电流,后者则需要让尽量少的皮肤表面流经电流。二者技术方向相悖,证据1实际是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
一审法院在听取了我方意见后,最终做出判决支持我方观点,认为现有证据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性的区别,且技术方向不同,难以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判决国知局撤销并重新作出涉案无效决定。
律师说
对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律师更应当关注在法律条文之下的技术内容,尤其是对涉案专利、现有技术二者的技术领域、技术背景、技术原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都应该做到全面的掌握。同时,在专利行政诉讼中,原无效程序中的请求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与被告是站在同一战线,所以我方作为原告不仅仅是“民”告“官”,还是“一”对“二”,所以原告律师需要能够对案件内容非常熟悉,以避免会在庭审时落入下风。